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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刑初字第182号被告人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28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迪清、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XX沱江镇四联村自家房间,与罗某某、苏某某等多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5年3月20日下午,蒋某某再次在自家房间,与蒋端奇、蒋某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随后被巡逻的XX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尿检证实,被告人蒋某某与蒋端奇、蒋某的受检尿样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6日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罗某某、苏某某吸毒成瘾严重,并决定对罗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对苏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同时决定对罗某某、苏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0日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蒋某某、蒋端奇、蒋某吸毒成瘾,并分别决定对被告人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对蒋端奇、蒋某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江公(城)决字[2015]第0330号、第0331号、第0466号、第0467号、第04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公(城)强戒决字[2015]第0021号、第002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苏某某、罗某某、蒋某某、蒋某、蒋某A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理化)字[2015]492号}物证检验报告,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告知书及检测照片,蒋某某、蒋某A、苏某某、罗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二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豆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