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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宋与被执行人翟疆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宋,翟疆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田宋,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原王庄东巷。被执行人翟疆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小区5号楼1单元1号楼。本院依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翟疆星名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翟疆星名下位于河东东街凤凰小区5号楼西单元302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茹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