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44、01045、01047、01048、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启军、张启成等与苏汉青、钱合(和)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军,张启成,张启彬,张明忠,张明乐,苏汉青,钱合(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44、01045、01047、01048、0104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军,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启成,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启彬,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明忠,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乐,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苏汉青,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钱合(和)成,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1)怀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合(和)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