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锡棠与黄秀英、陈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棠,黄秀英,陈运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2号原告黄锡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241X。委托代理人徐林海,博罗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秀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042。被告二陈运森,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670。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镜明,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棠诉被告黄秀英、陈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惠博法宁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黄秀英位于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存款300000元(帐号:80×××88)。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黄秀英位于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存款300000元(帐号:80×××88)的冻结及解除对提供担保的权属人为郭锦枝的粤S×××××号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秀英位于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存款300000元(帐号:80×××88)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黄锡棠提供担保的权属人为郭锦枝的粤S×××××号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林锦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