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委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根与陈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委字第26号原告:黄根。被告:陈聪。本院受象山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书及委托执行函,查封被告陈聪所有的“浙象渔运03081”、“浙象渔25600”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告陈聪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浙象渔运03081”、“浙象渔25600”船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鑫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委字第26号象山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关于黄根与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执委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聪所有的船舶在你处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告所有的浙象渔运03081”、“浙象渔25600”船舶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执委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