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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彭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