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彭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