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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海创安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上游石棉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创安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上游石棉水泥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青海创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建国,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上游石棉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芦莲华,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创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上游石棉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并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景华审 判 员  王淑君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金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