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减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白文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文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750号罪犯白文斌,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偏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以(2003)内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5年10月、2008年12月、2011年6月、2013年6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16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罪犯白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白文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6月、10月、2014年2月、5月、9月、2015年1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瑞辰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