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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凤玲、韩欣雨等与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玲,韩欣雨,刘福岭,张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玲。申请执行人:韩欣雨,学生。申请执行人:刘福岭。被执行人:张忠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玲、韩欣雨、刘福岭与被执行人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黄民初字第283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庆荣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