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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君华与江阴市江州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华,江阴市江州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李君华。委托代理人金建科,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江州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430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华诉被告江阴市江州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李君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君华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君华已预交),由原告李君华负担。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