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文军、谢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文军,谢文君,方雪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文军,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谢文君,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方雪仂,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文军、谢文君、方雪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泽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程剑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泽龙、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程剑石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