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54-1号原告:谢某,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某,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