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席成壮与朱超迹、李先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成壮,朱超迹,李先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席成壮,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小柱、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超迹,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李先科,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负责人:李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成壮与被告朱超迹、李先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成壮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提出对被告朱超迹、李先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成壮撤回对被告朱超迹、李先科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