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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学敏、陈运喜等与蔡亚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学敏,陈运喜,陈鹏,蔡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周学敏,无业。申请人陈运喜,无业。申请人陈鹏,无业。被申请人蔡亚清,司机,无业。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蔡亚清驾驶的鄂E×××××货车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某花园小区××栋××层××号房屋(枝江市房预马家店字第××号)进行保全,限额150000元。现因申请人被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对被申请人蔡亚清驾驶的鄂E×××××货车及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某花园小区××栋××层××号房屋(枝江市房预马家店字第××号)的保全。审判员  刘光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