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国召诉段超、范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召,段超,范晓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赵国召,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张潘镇焦庄。被告段超,男,45岁,汉族,住许昌县张潘镇段庄村。被告范晓惠,女,43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召诉被告段超、范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召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