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应香与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香,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81号原告黄应香,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刘雄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易少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河,该局工伤保险股股长。原告黄应香不服被告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案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应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黄应香负担。审 判 长 高建成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