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王灵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法定代表人蔡大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灵段,男,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王灵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尉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