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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农民。上诉人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裴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裴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纲礼代理审判员  曾 擘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