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超与张服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37号原告:付超。被告:张服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超诉被告张服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超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黄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