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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超与张服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37号原告:付超。被告:张服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超诉被告张服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超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黄俞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