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邹好红与杜飞翔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好红,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83-1号申请人:邹好红,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曾东辉,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邹好红之夫。被申请人:杜飞翔,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思泉铺镇,组织机构代码:55088014-5。负责人:徐金妹。申请人邹好红因与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损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财产价值人民币4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青民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现申请人邹好红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杜飞翔已支付其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好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曾东辉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33号锦绣花园××幢×单元×××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