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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红宝诉付彦刚、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袁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宝,付彦刚,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袁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585-1号原告杨红宝,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彦刚,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付彦刚,该公司经理。被告袁瑞红,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宝诉被告付彦刚、巩义市同创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袁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