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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