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6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2347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