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宋某甲,农民。被告: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