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魏传英与张维友、钱琼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英,张维友,钱琼花,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63-1号原告:魏传英,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维友,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钱琼花,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钱,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7月13日,原告魏传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维友、钱琼花、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应当解除对原告魏传英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及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丁廼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绩溪路210号(原218号)(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告张维友、钱琼花、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劭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