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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继成与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25号原告李继成,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哈斯布和,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付国江,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宝军,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振玉,该市市长。原告李继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通科政发(2014)148号《关于对李继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成以与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现已补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科政发(2014)148号《关于对李继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成的撤诉理由成立,不再执行通科政发(2014)148号《关于对李继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继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秀梅审 判 员  田庆文人民陪审员  肖志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