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启斌、袁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江南,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启斌,男。被执行人袁燕,女。永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启斌、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27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19400元,剩余的债权250600元及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启斌、袁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