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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恢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恢6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坤,陈兴光,张际豹,贾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陈兴光。被执行人张际豹。被执行人贾在新。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坤、陈兴光、张际豹、贾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坤、陈兴光、张际豹、贾在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