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夫妻关系现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