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夫妻关系现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