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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文容与唐世华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容,唐世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杨文容,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世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杨文容与唐世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8日,杨文容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11日,三中院将该再审申请转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容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后,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文容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凯审判员 张玮玲审判员 侯正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