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583号原告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汉族。被告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沪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已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并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4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众业达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