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国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韩国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奈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国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韩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国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国良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黄花塔拉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