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亚明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95号罪犯王亚明,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王亚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2013年9月6日本院以(2013)津高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亚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下半年获得全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二、三、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亚明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亚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飞跃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