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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郑某,农民,南和县郝桥镇西高村377号。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