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郑某,农民,南和县郝桥镇西高村377号。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