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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猎鹰翼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淄博猎鹰翼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淄博猎鹰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永涛,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猎鹰翼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具体内容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