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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华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华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谊。上诉人上海华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合同纠纷诉讼争议为款项支付,故上诉人支付货款或工程款所在地的长宁区银行为合同履行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