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源邦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源邦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朋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灿仁,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源邦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源邦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60元,由原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坡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