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滕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山东普鲁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兆有,董事长。被告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周杰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滕商初字第11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判长马真安审 判 员 孙强华人民陪审员 司品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