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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