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