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盛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盛某甲。法定代理人盛某乙(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盛某丙(系原告的外祖父)。被告张某。原告盛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郦晓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父母于2009年1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自2010年4月份起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由于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增加,且今年原告已进入高中读书学习,要求被告每月将生活费增加至7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被告张某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盛某乙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1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随其母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10年4月1日,原告以物价上涨、支出加重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同月13日,本院(2010)丹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自2010年4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被告承担一半。2015年7月,原告以生活水平提高,各项费用增加为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随其母生活至今,现因入读高中各项费用支出增加,每月300元的生活费标准略低于本地一般生活水平、故原告要求增加生活费至每月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并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5年7月起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盛某甲生活费400元,此款由被告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二、自2015年7月起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某按本院(2010)丹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原告盛某甲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