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69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110810660。被告:李某。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夕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池军、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2012年原、被告双方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庭及原告,且有赌博恶习,原告对未来丝毫看不到希望。同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吕其厚借款1万元,向金汉好借款1万元,向化宏成借款4.3万元,向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万元。综上,原、被告双方均是二婚且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具状至我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分担。被告李某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3、日常生活中没有与原告吵闹过。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双方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生产需要共同向化宏成借款4.3万元,向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要求原、被告依法共同承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吕其厚借款1万元和向金汉好借款1万元的债务,因庭审中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对此两项债务均不予认可,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欠化宏成4.3万元、欠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万元应由原、被告平均分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63000元由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露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