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国与被告都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国,都国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张庆国被告都国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国与被告都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都国孝所有的大黄牛八头予以查封,保全额为54400.00元,并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都国孝所有的大黄牛八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如变卖应经申请人同意并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