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935号原告何某某,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