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成都赢响天下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与王喆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赢响天下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喆,男,汉族。上诉人成都赢响天下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均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成都赢响天下品牌推广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上诉人成都赢响天下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小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