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75年1月3日。被告沈某某,男,回族,生于1970年1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晓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