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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礼君与渝北区朗渝园私房菜餐馆,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君,渝北区郎园私房菜餐馆,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18号原告王礼君,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永莉,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渝北区郎园私房菜餐馆,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474号万科·朗润园2幢1-商铺5。经营者秦霞,女,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伟,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君与被告渝北区郎园私房菜餐馆、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紫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