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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峰与陈腾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陈腾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85号原告:林峰。被告:陈腾竹。原告林峰与被告陈腾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腾竹偿还借款6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腾竹因需分别于2011年6月14日、2011年6月22日、2011年7月24日各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上述借款合计60000元,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腾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峰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腾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