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犀,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至29日,由陈某某(已判刑)和朱某某(在逃)组织,在珠海市横琴新区长隆棕榈园林公司工地工棚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采取“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陈某某作为赌场负责人,负责安排赌场的具体事宜,收取开设赌场每天抽取的“水钱”,并向赌场工作人员发放酬劳等。期间,陈某某共计获得抽头渔利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贺某某协助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保管抽取的“水钱”。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照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贺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协助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协助陈某某负责保管抽取的“水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育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