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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顺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90号罪犯王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王顺抢劫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罪犯王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家属;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2499元。宣判后,王顺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津高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1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王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单项奖励三次;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将罪犯王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