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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小勇与蒋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勇,蒋兴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62号原告陈小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兴俊,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陈小勇与被告蒋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小勇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兴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勇撤回对被告蒋兴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小勇承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蓝婷 来自: